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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季纯华与翁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纯华,翁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85号原告:季纯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翁中安,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季纯华与被告翁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季纯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季纯华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