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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负责人:杨志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王开一村漷河大桥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周升军,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为16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