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芳与被执行人李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芳,李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冯红芳,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满平,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芳与被执行人李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红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恢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满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