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良初与陶家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初,陶家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823号原告:陈良初,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张斌,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家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初诉被告陶家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良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22.2元,原告已预交1722.2元,退还原告陈良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