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山路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山路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548号原告: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彦辉,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河北保定人,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仙,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煤山路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现原告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华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