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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刘文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刘文韬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239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刘文韬,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刘文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善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斐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