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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屈碧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屈碧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屈碧惠,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屈碧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