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宁江区毛都站镇毛都西伯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宁江区毛都站镇毛都西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04号原告:李青山,男,现住宁江区。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毛都西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良,主任。原告李青山诉被告宁江区毛都站镇毛都西伯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原告地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因修公路被征占,2009年征占给原告补偿款5953.50元,2011年征占给原告征占补偿款4950元,共计10903.50元被村委会支取。2016年10月份知道有这两笔补偿款后,多次找村委会,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公路占地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