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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其国与广州市增城新塘牛仔服装商贸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国,广州市增城新塘牛仔服装商贸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561号原告:李其国。委托代理人:宣承永,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新塘牛仔服装商贸城(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国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国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新塘牛仔服装商贸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李其国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李其国应于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但原告李其国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其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赖雯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