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绍龙与赵正翠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龙,赵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绍龙,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赵正翠,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李绍龙与赵正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