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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学亮诉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亮,王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87号原告:孙学亮,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王秀平,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亮诉被告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孙学亮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