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学亮诉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亮,王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87号原告:孙学亮,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王秀平,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亮诉被告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孙学亮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