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岑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金龙二路悦景康城商铺。经营者:黄文旋。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旋,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丽香,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定文,广东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坚荣,男,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锦生,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为岑坚荣父亲。上诉人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因与被上诉人岑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4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上诉人怀集县怀城镇荣悦楼大酒店、黄文旋、何丽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