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毛远权犯故���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远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68号罪犯毛远权,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毛远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8837.60元。2008年2月18日、2011年3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远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远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毛远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远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