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斌与冯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冯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罗斌被执行人:冯才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才兴的银行存款5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另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