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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贺清与驻马店市联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清,驻马店市联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68号原告:张贺清,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联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置地华庭。法定代表人黄萍。被告: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清与被告驻马店市联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华于2017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清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