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明建与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建,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57号原告高明建,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吕庄村107国道路西。原告高明建与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建负担。审 判 长 刘 冬审 判 员 郭全成人民陪审员 蒋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俊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