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强与吴文楼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楼,吴强,卢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楼,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强,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审第三人:卢占先,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吴文楼与被上诉人吴强、原审第三人卢占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楼在接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李 飞审判员 孙 燕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