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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和顺县新建街。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永周,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万羊村狮门口自然村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周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及利息116402.72元、执行费1646元,诉讼费2628元,共计120676.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永周位于和顺县义兴镇串村鼎和景悦第六幢二单元15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