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昌振与李显文、梁山恒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昌振,李显文,梁山恒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张龙华,梁山中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道友,王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706号原告:吕昌振,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智忠,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显文,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善雷,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恒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孔坊村段)220国道29号。法定代表人:张龙华,经理。被告:张龙华,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中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拳堂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道友,经理。被告:刘道友,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文东,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昌振诉被告李显文、张龙华、刘道友、王文东、梁山恒通挂车制作有限公司、梁山中泽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昌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昌振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昌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吕昌振负担。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