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禹含与王艳璞、安平县北白沙庄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禹含,王艳璞,安平县北白沙庄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68号原告:刘禹含,女,200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监护人:刘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王艳璞,女,现住河北省衡水市。被告:安平县北白沙庄小学,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马店镇北白沙庄村。负责人:辛影刘禹含与北白沙庄小学、王艳璞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禹含监护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禹含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原告由刘禹含负担。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