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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艳与任光辉、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任光辉,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艳,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任光辉,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徐敏,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金艳与任光辉、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未履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艳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对此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金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