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艳与任光辉、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任光辉,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艳,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任光辉,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徐敏,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金艳与任光辉、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光辉、徐敏未履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艳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对此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金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