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84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1,现跟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因为工作,长期分居。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1,现跟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无大的矛盾纠纷,日常生活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相互之间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多看到自己的不足,进行自我反省,平日里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未到庭,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