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潘万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潘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潘万新。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潘万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瑞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