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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潘万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潘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潘万新。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潘万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瑞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