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勤花与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花,曹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25号原告杨勤花,女,1974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蔡满时,男,系原告之丈夫。被告曹磊,男,1987年7月13日生,住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花与被告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勤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勤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