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勤花与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花,曹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25号原告杨勤花,女,1974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蔡满时,男,系原告之丈夫。被告曹磊,男,1987年7月13日生,住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花与被告曹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勤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勤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勤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