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潘杨枝与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杨枝,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381号原告:潘杨枝,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焰林,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三德村。法定代表人:张七姣。原告潘杨枝与被告石焰林、安徽省斯凯瑞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潘杨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杨枝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杨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杨枝负担。审判员 朱张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