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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光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53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杨光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1年10月29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4月29日被羁押,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上至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10日凌晨03时许,被害人杨某醉酒后,将自己的一部黑色的苹果6PLUS手机拿在手中,后半躺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酒吧门口的椅子上睡着了。被告人杨光军见状,趁杨某熟睡之际,扒窃了杨某拿在手中的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60元)。后杨光军将其扒窃所得的手机变卖,获利200元。2017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龙华街道某酒吧门口将被告人杨光军抓获,涉案手机未缴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系累犯,且另有两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判 决 一、被告人杨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光军退赔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296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