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娄必怀与桐梓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必怀,桐梓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94号原告娄必怀,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徐兴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必怀诉被告桐梓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娄必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必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必怀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林业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必怀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