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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娄必怀与桐梓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必怀,桐梓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94号原告娄必怀,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徐兴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必怀诉被告桐梓县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娄必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必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必怀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林业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必怀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