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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新卫与郑东英、吴贤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卫,郑东英,吴贤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7004号原告:李新卫,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东英,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吴贤操,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新卫与被告郑东英、吴贤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东英、吴贤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利息按二分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吴贤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郑东英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二分。被告吴贤操为被告郑东英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郑东英、吴贤操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卫与被告郑东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及时偿付借款本息。被告吴贤操为被告郑东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被告郑东英不履行债务时,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东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新卫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贤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贤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东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被告郑东英负担,被告吴贤操负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