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尤长有与赵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01号原告:尤长有,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赵彦勇,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尤长有与被告赵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尤长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长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长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尤长有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