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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存德与被执行人安会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德,安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存德,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安会军,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马存德与被执行人安会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20元,执行费16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