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某某支行、河池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某某支行,河池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某某支行,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14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4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本金214206.2元及利息11102.1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8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318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34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