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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571号原告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李石三期回迁楼13号楼1号门市111室。法定代表人高光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伟胜,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刘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玉鹏,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26元,由原告辽宁固存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