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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贵周与王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周,王小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801号原告:王贵周,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住。被告:王小旭,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9日,住西峡县。原告王贵周诉被告王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贵周、被告王小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王贵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