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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冠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31号李新瑞:你因被告人周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周冠军欠王某的钱已经清偿,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冠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冠军的供述,执行笔录,证人王某、许某、习某等人证言,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款凭条,周冠军所开饭店照片,孟津县人民法院(2006)孟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王某的“执行申请书”、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执字第13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王某所写收条、法院收款票据,执行结案报告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虽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