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丰华,丁丽,王兴刚,黄雪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822号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办事处阳光大道16号三层东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郝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贝,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4栋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丰华,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丁丽,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兴刚,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黄雪安,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邱杨华(实习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丰华、丁丽、王兴刚、黄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7920元,减半收取13960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