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944朱梦露与刘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梦露,刘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30民初944号 原告:朱梦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金。 被告:刘芹。 原告朱梦露与被告刘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朱梦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梦露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梦露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朱梦露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种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