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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辛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91号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太系经理被申请人辛红霞,女。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辛红霞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辛红霞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连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