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与被执行人王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成,王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成,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义瑞,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与被执行人王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周金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