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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晓美与任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美,任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1030号原告:吕晓美,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宪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吕晓美诉被告任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料款1293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9日原告供给被告塑料颗粒原材料,价款共计1493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元。此后再也没有偿还,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塑料颗粒原材料,至2014年1月29日,共计拖欠货款14930元,被告于当日书写欠条一份,表明所欠的货款数额。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2000元,余款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查明由庭审笔录及借据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庭审笔录及欠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告所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9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婷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