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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807号原告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路。法定代表人周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运斐,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河口镇华山村平地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董超,总经理。原告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15元,由原告翔泰彩色包装印刷(吴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