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丽、唐太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唐太银,唐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766号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易县白马镇挂榜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212FM6C。法定代表人: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衡斌,男,1953年5月1日出生,该厂副厂长,住四川省自贡市。(特别授权)被告:唐丽,女,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原告:唐太银,男,1936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执业证号:15104201411151873,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丽、唐太银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丽、唐太银就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米易元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宗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普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