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纯洁与王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纯洁,王莲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593-1号原告:白纯洁。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莲凤。委托代理人:艾华,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纯洁与被告王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白纯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纯洁对被告王莲凤的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白纯洁负���。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