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龚平与被告赵金洪、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平,赵金洪,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581号原告:龚平,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赵金洪,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罗斌,1947年8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龚平与赵金洪、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平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代理审判员 薛 鹏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宦雅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