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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龚平与被告赵金洪、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平,赵金洪,罗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581号原告:龚平,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赵金洪,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罗斌,1947年8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龚平与赵金洪、罗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平负担。审 判 员  尚小强代理审判员  薛 鹏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宦雅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