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巨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李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李巨峰,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温某与李巨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9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李巨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已交纳人民币九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权利人温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控制无法处置。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