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志栋与被执行人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栋,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邵志栋,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东店村。被执行人:刘志亭,男,1970年05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建平路。被执行人: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南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志栋与被执行人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