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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志栋与被执行人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栋,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邵志栋,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东店村。被执行人:刘志亭,男,1970年05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建平路。被执行人: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南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志栋与被执行人刘志亭、招远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