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与张义庭、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张义庭,王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61号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653090-8。法定代表人:张守全,男,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栗树湾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泓,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系该合作社员工。被告:张义庭,男,196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秀,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兴隆县。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义庭、王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