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孙秋燕,刘健,高金河,朱其泉,孙旭东,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刘玉霞,孙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75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巫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7770-7。代表人朱明男,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021175-1。法定代表人贾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英民,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秋燕,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政府职工,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健,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高金河,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朱其泉,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旭东,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5436811W。法定代表人刘玉霞,经理。被执行人:宋彦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公路局职工,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立斌,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与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孙秋燕、刘健、高金河、朱其泉、孙旭东、宋彦杰、徐静、刘玉霞、孙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共计70107164.76元及延期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孙秋燕、刘健、高金河、朱其泉、孙旭东、宋彦杰、徐静、刘玉霞、孙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