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农正美与农成潭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正美,农成潭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847号原告:农正美,男,1952年9月2日生,壮族,现住靖西市。被告:农成潭,男,1986年12月6日生,壮族,现住靖西市。农正美诉农成潭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农正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农正美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