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一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一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211号原告: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秦兵,男,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被告:刘一岚,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芊慧公司)与被告刘一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芊慧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芊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36元,减半收取计102.68元,由原告厦门芊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