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特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国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ZHOUWEIFANG,周国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特134号申请人:ZHOUWEIFANG(周伟芳),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德国国籍,住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国良,男,191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长宁区。代理人:周伟琪(系被申请人周国良之女),女,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号***室。代理人:周伟燕(系被申请人周国良之女),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春申路***弄***号***室。申请人ZHOUWEIFANG(周伟芳)申请认定周国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ZHOUWEIFANG(周伟芳)述称,被申请人系自己的父亲,母亲潘某某已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父母共生育姊妹三人:周伟芳、周伟琪、周伟燕。被申请人现年事已高,以往有高血压、冠心病史,近年来记忆明显减退。被申请人目前走路不稳,大多时间卧于床上,进食、大小便需住家保姆协助料理,生活无法自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现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周国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周伟琪称,对申请人所述家庭成员情况无异议。因父亲周国良年事已高,其行为能力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他的思路是清楚的,可以与其进行简单对话。周国良现居住于申请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24小时有保姆照顾,而且三个女儿每周都去看望父亲,因此周国良现在生活很好,申请人没有必要申请认定周国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周伟燕称,对申请人所述家庭成员情况无异议。因父亲周国良年事已高,他的记忆力比较差,但是他可以照顾自己,行动能力没有问题,申请人没有必要申请认定周国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周国良,男,191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周国良配偶潘某某已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两人共生育姊妹三人,即本案申请人及代理人三人。被申请人周国良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国良患有轻度认知障碍;2、被鉴定人周国良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周国良患有轻度认知障碍,目前认知功能下降,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申请人ZHOUWEIFANG(周伟芳)申请认定周国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国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